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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清债公司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

债务人打债权人电话要债,非本人接听诉讼时功效否结束?

发布时间:2022-11-30

裁判的天津收债公司大意

通过对原告(债权人)提供的天津讨债公司手机的天津要债公司窃听,实质性地证明了原告和被告)为解决双方债务问题进行讨论时,给被告的手机打了电话。 即使接电话的人不是被告自己,也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真实。 由此可见,案件所涉借款诉讼实效此时已被拒绝,从次日起应重新算出,认定其具有真实和公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的裁定书

(2021 )最高法平易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渭南市后天3夜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垦有限公司。 住宅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平易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负担公司。 住宅区: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城。

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团体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宅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大街豪盛公园b座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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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彭顺利。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人,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立,男,1965年3月22日人,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因设立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为被申请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负担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团体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和一审被告薛平易近间假贷款连累案,陕西省高等法院2020

鸿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信息断为2015年9月1日手机灌音实质上是诉讼拒绝实效的依据。 如果案件涉及的债务超过诉讼实效,鸿力公司没有承诺确保相映的负担。 鸿力公司依照《中华群众共以及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申请复审。

医院认为,本案需要检查的主要课题是,与原信息认定案相关的借款未超过诉讼实效是否正确。

据原信息显示,吴应波依托天字陕西分公司,在该公司招牌上承包了鸿力公司开垦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住项目。 在开工过程中,为了束缚项目的资金周转难题,吴应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就案件涉及项目的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了衡宇商务条约,通过处置预告备案的方式确保。 随后,鑫龙公司履行了合同,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天津清债公司吴应波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验还款负担,鑫龙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偿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和资本,鸿力公司承担相映确保负担。 鸿力公司申请再审,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诉讼实效,对相映担保负担没有承诺。 经检查,根据协议草案,涉事借款时间为6个月,鑫龙公司贷出的资金分为多个分支,最终于2013年6月4日出现分支。 因诉讼中鑫龙公司批准资本自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案涉借款诉讼实效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 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再现,在该诉讼有效期内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力。 此外,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话内容,2015年9月1日,鸿某今晨在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件相关欠款进行讨论课题时,曾拨打吴应波手机。 接电话的人虽然不是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真相。 据此,原信息阻断认定案件相关借款诉讼实效于2015年9月1日被拒绝,须于次日起重新计算,真实情况充分,失当鸿力公司无法创造应申请再审的理由,医院无支柱。

综上,鸿力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群众共以及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规则的情形。 认证信息《中华群众共以及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群众法院对于合用〈中华群众共以及人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定下列

驳回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垦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宏宇

审判员徐霖

审判员张梅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辅佐邹军红

书记员何宇

原因:平易近案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