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天津清债公司

天津市经济开发区

【以案释法】榕江县法院:借条在手追债不愁?不一定!——朱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7-22

【以案释法】榕江县法院:借条在手追债不愁?不一定!——朱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原告需对自己的天津要债公司主张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天津收债公司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2012 年3 月8 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在案外人杨某的介绍下,向潘某(朱某的丈夫)借款4 万元并以房产证作为抵押。王某收到借款后向潘某出具一份借条。2016 年10 月29 日,潘某因病去世,朱某及家人在收拾遗物时发现王某出具的该份借条及另外三张时间分别为2013 年6 月13 日、2013年6 月19 日和2013 年6 月26 日的借条,便找到被告催讨债务。朱某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 王某提出2012年向潘某借款4 万元是事实,但该款已在2012年夏天还清,作为借款抵押的房产证已经拿回的抗辩。同时王某向法庭申请证人(在场人)杨某出庭作证。而对另外三张借条,王某辩称均不是借款,而是自己欠潘某的赌债,借条是事后潘某要求自己出具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朱某丈夫潘某借款4 万元并以房产证作抵押系事实,但王某提出该借款已偿清的辩解并提供证据佐证。朱某无法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自己主张,结合交易习惯和证人杨某的证言,对王某的辩解予以采信。对于朱某以另三张借条主张还款的诉求,王某提出该三次借贷并非合法借贷关系,并作出合理说明。结合本案实际和朱某的同类案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三张借条在朱某未提交其他天津讨债公司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情形下,并不能独自作为借贷关系成立之凭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发生最普遍的一种合同纠纷,很多人认为借款后只要有对方出具的借条就万事大吉,这是一个误区。借款合同是一个实践合同,合同是否生效需要以借款交付为条件,也就是说除了借条,还需要证明对方收到了借款。 【法官提醒】借钱有风险,保留证据是关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原标题:《【以案释法】榕江县法院:借条在手追债不愁?不一定!——朱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